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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张红、张棋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016号

被告人谢张红,男,生于1990年****日,身份证号码513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成都市**大街**小区****单元**号。被告人谢张红于2013年曾因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9年9月因吸毒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棋,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简阳市**村**组**号。被告人张棋于2011年6月曾因吸毒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4年12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9年11月因吸毒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张 红、张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晚7时许,被告人谢张红将被害人刘某某花费45000元从其处购买的一辆“五星沃尔奥”牌老年四轮汽车,运至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路“北岭颐园”小区,刘某某接车后,将车停放在小区的地下停车位。谢张红将该车卖给刘某某后,认为自己卖亏了,谢张红有一把车钥匙,也知道刘某某所住的小区,就想将该车偷回,与被告人张棋共谋到南充将该车偷回成都,并答应支付张棋适当的报酬,张棋应允。2019年12月19日晚上,谢张红开车搭载张棋从成都出发到南充,谢张红开车将张棋送至顺庆区北岭颐园大门口,将一把车钥匙交与张棋,随后张棋戴口罩、帽子在北岭颐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找到该车并利用车钥匙将该车盗走,谢张红驾车经高速路回到成都,张棋驾驶被盗车辆途径318国道开至成都市双流区与谢张红会合,二人将该被盗车辆藏于成都市武侯区金华桥江安河新居小区三期地下停车库内,事后谢张红通过微信给张棋好处费3500元。2020年3月27日民警将该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经鉴定,被盗老年代步车价值人民币3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张红、张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琴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张红、张棋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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