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谢强,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4月19日,因吸毒成瘾被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谢强在双清区**路遇民警盘问,谢强交代自己家中藏有枪支。民警对谢强家进行搜查时,在其家中客厅柜子里发现1把双管手枪和15颗子弹。经鉴定,上述手枪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谢强的供述;3.鉴定意见;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强有盗窃前科、吸毒、累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谢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