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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彦昆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谢彦昆,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初中,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队**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彦昆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谢彦昆因琐事与黄某某发生矛盾并结怨。2017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谢彦昆通过电话与黄家宇联系,二人相约在合浦县石康镇细廉陂村委会双梅岭村打架。谢彦昆召集“七哥”等人持棍到合浦县石康镇细廉陂村委会双梅岭村路口处,将黄某甲误认为黄某某,无故持棍毁坏黄某甲的轿车。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黄某甲高尔牌轿车损失价格为21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谢彦昆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谢彦昆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谢彦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谢彦昆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彦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谢彦昆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彦昆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彦昆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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