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谢彬(曾用名谢兵),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在衡阳市珠晖区**路**附近。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彬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间在衡阳市、株洲市入户盗窃作案三次,犯罪金额共计538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谢彬驾车进入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小区,乘电梯来到18栋3单元的顶楼天台,通过攀爬煤气管道进入3209室,将被害人汤某某放在卧室保险柜内的2个黄金吊坠、1个黄金手镯、1个白金手镯、2个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串黄金手链、1串黄金转运珠和1000多元现金盗走,得手后谢彬逃离现场,并将盗窃财物变卖,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2020年5月20日18时,被告人谢彬驾车到达株洲市,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天元区**小区5栋2704室,将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卧室衣柜首饰收纳盒内的1对依波路牌情侣手表、2条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枚黄金戒指盗走,得手后谢彬逃离现场。后经价格认定,被盗手表价值5380元;
3.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谢彬驾车进入**小区,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13栋1单元3101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鞋柜上的30包蓝芙蓉王香烟、33包黄芙蓉王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和放在卧室内的1个保险柜盗走,得手后谢彬逃离现场。
2020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谢彬在**学院南门斗鱼网咖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小车尾箱内缴获盗窃的香烟和保险柜,保险柜内有4000元现金、1只黄金手镯、1个黄金吊坠、3条黄金项链、2个黄金戒指、1条黄金手链、1块伯爵牌石英男表,后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和保险柜内财物共计价值43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现场勘验、搜查、缴赃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某某、汤某某、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彬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彬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彬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彬四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彬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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