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谢德义,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2006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德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惠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谢德义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取毒资方式,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后门一间便利店的门口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X捷;同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谢德义以同样的方式,在其位于台山市**镇***村**村106号的住家楼下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同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德义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在台山市**镇**路***商场门口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同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谢德义以微信联系方式确认与胡某某交易的地点和时间并收取毒资350元后,将一个装有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9克)的牙膏盒扔在台山市三八镇**路***商场旁边的牌楼边,并拍摄毒品位置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胡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其共净重3.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德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德义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德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德义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德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德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德义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手机2台、牙膏盒1个(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