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谢德才,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强,曾用名谢代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强、谢德才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德才、谢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德才、谢强行至平阳县万全镇潘垟村,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平阳县**镇**村**号住宅盗走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又进入被害人丁某某、熊某某位于平阳县**镇**村**号住宅盗走手机两部。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622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德才、谢强于2019年8月14日在瑞安市塘下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强、谢德才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德才、谢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德才、谢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德才、谢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德才、谢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德才、谢强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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