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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必雄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谢必雄,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9********,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桑植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组**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必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谢必雄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金龙街孟某甲(男,51岁,北京市人)经营的**店,通过撬门等手段窃得各种品牌香烟200条,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270元。

二、2013年3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谢必雄伙同熊某某、谷某某等人,驾车前往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李某某(男,41岁,北京市人)经营的**购物超市,通过撬门进入超市盗窃各种品牌香烟480条,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9508元。

三、2013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必雄伙同熊某某、谷某某等人,驾车前往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许某某(男,45岁,河南省人)经营的**超市,采用撬锁入室手段进入超市,盗窃各种品牌香烟319条,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8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必雄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同案犯熊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犯罪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必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必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必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必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必雄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必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12月8日

附:

被告人谢必雄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侦查卷宗6册、散材料1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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