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26号
被告人谢志伟,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农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谢志伟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被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谢志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志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谢志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志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谢志伟利用实际控制的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农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徐某甲(另案处理)的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在鼓楼区**路**号)合作,以投资乾纪金融项目、安徽光世农业项目为由,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派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经审计,被告人谢志伟伙同徐某甲共向俞某某、徐某乙等56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87万元。至案发,造成俞某某、徐某乙等5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532.24万余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谢志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志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集资参与人提供的投资合同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石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俞某某、徐某乙、郭某某、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志伟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南审希地会计会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珍珍
检察官助理:郭涵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志伟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11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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