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蒋专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志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3********,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三千元,2017年1月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为合谋盗窃而纠集在一起。2019年12月23日4时许,被告人谢志强、蒋专阳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由被告人谢志强负责望风,由被告人蒋专阳负责通过自制塑料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户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一枚、苹果6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800元。后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5元。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谢志强、蒋专阳在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长沙市中心医院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志强所得赃款400元及纪念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到案后,被告人谢志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蒋专阳、谢志强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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