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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志强、骆勇福等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谢志强绰号傻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镇**路**巷**号;犯盗窃、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7月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勇福(绰号“阿骆”),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县**乡**村**组,现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出租屋;犯抢夺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犯抢夺罪于2001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湘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路**号;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于2013年12月1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志强、骆勇福、周湘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湘伟先踩点确认连州市**镇**大道**栋首层**烟酒商行无人后,伙同被告人骆勇福和谢志强到该处实施盗窃。由谢志强在商行外负责望风,周湘伟剪断商行后面窗户防盗网伙同骆勇福进入商行里面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6100元,香烟一批。三人平分盗窃所得。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3050元。

2、2019年9月1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周湘伟见到连州市**镇**路**号**店铺的卷闸门坏了,便伙同骆勇福、谢志强到该店铺实施盗窃。由谢志强负责在外望风,周湘伟将该店铺的卷闸门打开后,和骆勇福一起进入该店铺实施盗窃,盗窃银首饰等物品一批。三人平分盗窃所得。经鉴定,被盗银首饰价值人民币5880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骆勇福、谢志强住所依法查获并扣押一批银首饰、香烟及作案用的物品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强、骆勇福、周湘伟以非法占有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志强、骆勇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湘伟、骆勇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湘伟、骆勇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20年3月4

附:1.被告人谢志强、骆勇福、周湘伟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5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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