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谢忠金,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61989********,汉族,文盲,住贵州省安顺市**镇**路**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和职业。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0日因偷越国边境被深圳市边防局拘留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1月29日被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1月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忠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4时24分许,被告人谢忠金伙同他人(在逃)来到本市福田区**坊**栋楼下,利用开锁工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5元)。
2019年2月22日5时28分许,被告人谢忠金伙同他人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号**建材商店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品牌不详的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2020年3月6日2时01分许,被告人谢忠金伙同他人来到本市福田区**地铁站**出口**人行道,利用开锁工具,盗走被害人蒲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48V锂电池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价格无法鉴定)。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谢忠金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涉案手机的照片,电动车购买信息截图,发票,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忠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忠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忠金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忠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忠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忠金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忠金现取保候审,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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