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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成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谢成运(绰号谢九),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2019年11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解回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成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8、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被告人谢成运与毛某某(已判决)将一台黑色奔驰GL450型越野车(车牌号为鲁Q*****)卖到山东省,后谢成运通过事先安装在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测出该车已来到哈尔滨市,于是指使毛某某与黄某某(已判决)到哈尔滨市将此车盗回。同年10月5日,毛某某、黄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并根据谢成运的指示寻找车的位置,直到10月8日,二人得知被害人刘某某的这台车停放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霁虹桥99号,二人遂前往现场并用事先准备好的车钥匙打开车门,将该车(价值人民币238,125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谢成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车辆手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全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谢成运及同案犯毛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成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俊梅

二〇二〇十七

附:

    1.被告人谢成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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