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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敏、龙某某、欧阳某某3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谢敏,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县**镇**组**号。2006年11月30日,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2009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2015年6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

被告人欧阳某某,曾用名阳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镇庙**村**组**号**号,现住址株洲市天元区**栋附近散户。2006年7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8年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敏、龙某某、欧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18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月9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敏不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本院。同年5月17日,本院重新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一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楼租了一间门面用于开设赌场,招聘张某某(已经行政处罚)为工作人员,通过卖“时时彩”,摆放八人拉的“打渔机”,八人位的“扑克牌机”提供给赌客赌博,直到2018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欧阳某某共获利12000元。

2、2017年10月底至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谢敏伙同欧阳某某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内租用了5号商铺开设赌场,聘请龙某某、丁某某(已经行政处理)为工作人员,通过卖“时时彩”的方式提供给赌客赌博,盈利48000余元。后谢敏、欧阳某某因不想继续经营,在2018年1月中旬将该赌场转手给龙某某继续经营,龙某某继续招聘丁某某为服务员,直至2018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龙某某通过开设赌场共获利7000余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谢敏、龙某某、欧阳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4.证人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谢敏、龙某某、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敏、龙某某、欧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敏、欧阳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被告人谢敏与欧阳某某的共同犯罪中,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谢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铮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敏现被羁押在株洲市渌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中,电话号码:1567332****;被告人欧阳某某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07337****。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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