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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文强、江志业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845号

被告人谢文强,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 2019年4月30日经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庆良,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盘炳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建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宇航,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军权,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花园**幢**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玉财,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启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志业,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思游,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志达,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祁锋,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祁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银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强等27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谢文强等27人陆续通过注册或从“上家”处获取的方式取得非法赌博网站“鸿逹”的“总代理”、“代理”、“会员”账号和登录密码,为该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且接受他人投注。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谢文强等六人

2018年7月份,被告人谢文强从上家“大二”(另案处理)处获得“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利用该账号为被告人梁某甲、被告人温庆良、同案人钟某丙(另案处理)开设“代理”账号,接受被告人梁某甲等人的投注,与被告人梁某甲等人交收赌资。同时,被告人谢文强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肥仔”、“林仔”、蒋某甲、“小美”等人开设“会员”账号,接受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与上述参赌人员交收赌资。经登录赌博网站查询,被告人谢文强所使用的“总代理”账号参赌金额为人民币593817元。

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邵某某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董某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等人开设“会员”账号,接受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与上述参赌人员交收赌资。

被告人温庆良为被告人盘炳辉、被告人温某某、参赌人员周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会员”账号,接受被告人盘炳辉等人的投注,与被告人盘炳辉等人交收赌资。

被告人盘炳辉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开具三个“会员账号”,并通过聊天软件QQ建立QQ群,在QQ群内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与参赌人员交收赌资。经登录赌博网站查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盘炳辉所使用的“代理”账号参赌金额为人民币3867694元。

被告人温某某利用从被告人温庆良处取得的“鸿逹”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通过微信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与参赌人员交收赌资。经登录赌博网站查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温某某所使用的“会员”账号参赌金额为人民币520832元。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城**期**号**房抓获被告人谢文强。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村**号抓获被告人梁某甲、邵某某。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东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城**栋**房抓获被告人温庆良。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盘炳辉。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抓获被告人温某某。

二、被告人王建文等四人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建文经与同案人王某乙(另案处理)联系,从王某乙处取得“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同案人王某乙接受被告人王建文投注,与被告人王建文交收赌资。期间,被告人毕某某帮助王某乙与被告人王建文对账、交收赌资。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建文通过被告人毕某某与同案人王某乙交收赌资人民币1054434元。

被告人王建文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代理”、“会员”账号,接受被告人罗某某的投注,与被告人罗某某交收赌资。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建文与被告人罗某某交收赌资共计人民币946804元。

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会员”账号,通过聊天软件QQ建立QQ群,在QQ群内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与参赌人员交收赌资。期间,被告人陈某甲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帮被告人罗某某交收赌资,并且将其本人的微信账号提供给被告人罗某某用于交收赌资。

2019年4月12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被抓被告人毕某某。2019年3 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楼下抓获被告人王建文。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抓获被告人罗某某。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三、被告人陈宇航等六人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宇航为被告人陈军权、张玉财各提供一个“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接受被告人陈军权、张玉财的投注,与被告人陈军权、张玉财交收赌资。

被告人陈军权利用被告人陈宇航为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为被告人钟某乙开设两个“会员”账号,接受被告人钟某乙的投注,并与被告人钟某乙交收赌资。

被告人钟某乙将上述两个“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黄某甲、张某甲参赌,接受参赌人员黄某甲、张某甲投注,与参赌人员黄某甲、张某甲交收赌资。

被告人张玉财利用被告人陈宇航向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代理”账号,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投注,与被告人刘某某交收赌资。同时,被告人张玉财利用“鸿逹”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开设“会员”账号,通过聊天软件QQ建立QQ群,在QQ群内接受参赌人员投注,与参赌人员交收赌资。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帮助被告人张玉财交收赌资,并将其本人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张玉财用于交收赌资。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被告人张玉财向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吴某甲开设“会员”账号,接受参赌人员吴某甲的投注,并与参赌人员吴某甲交收赌资。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房抓获被告人陈宇航。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花园**栋**梯**房抓获被告人陈军权。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警三中队抓获被告人钟某乙。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雅居**房抓获被告人张玉财、赖某某。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栋**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四、周启业等三人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周启业为被告人江志业开设“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接受被告人江志业的投注,与被告人江志业交收赌资。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启业与被告人江志业交收赌资人民币446735元。

被告人江志业利用被告人周启业向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为被告人王某甲、参赌人员吴某乙开设“代理”、“会员”账号,接受被告人王某甲、参赌人员吴某乙的投注,与被告人王某甲、参赌人员吴某乙交收赌资。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江志业与被告人王某甲交收赌资人民币548972元。

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被告人江志业向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钟某丙开设“会员”账号,接受参赌人员钟某丙的投注,与参赌人员钟某丙交收赌资。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巷一民房抓获被告人周启业。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25号越食越靓餐厅抓获被告人江志业。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庄**社**巷**号**房抓获被告人王某甲。

五、被告人卢思游等五人

2018年年中开始,被告人卢思游取得“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其为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黄志达、参赌人员吴某乙、参赌人员李某甲开设“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代理”、“会员”账号,接受上述人员投注,并与上述人员交收赌资。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卢思游与被告人朱某某交收赌资人民币575538元,与被告人黄志达交收赌资人民币105760元。

被告人朱某某将从被告人卢思游处取得的“鸿逹”赌博网站的“会员”、“代理”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蒋某乙参赌,接受参赌人员蒋某乙投注,与参赌人员蒋某乙交收赌资。

被告人黄志达向被告人钟某甲提供“鸿逹”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接受被告人钟某甲投注,与被告人钟某甲交收赌资。同时,被告人黄志达向被告人林某某提供“鸿逹”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被告人林某某投注,并与被告人林某某交收赌资。

被告人钟某甲利用被告人黄志达向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为参赌人员钟某丁、微信昵称为“AAA****”的男子开设“会员”账号,接受参赌人员钟某丁等人投注,并与参赌人员钟某丁等人交收赌资。

被告人林某某将从被告人黄志达、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处取得的多个“鸿逹”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陈某乙参赌,接受参赌人员陈某乙投注,与参赌人员陈某乙交收赌资。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告人黄志达交收赌资人民币189327元,与同案人黄某乙交收赌资人民币347039元。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酒店**房间抓获被告人卢思游。2019年4月16日,民警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一住宅内抓获被告人朱某某。2019年5月6日,民警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高铁站出站口抓获被告人黄志达。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世家**栋**房抓获被告人钟某甲。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路**花园**栋**房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六、被告人黄祁林、黄祁锋二人

2018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黄祁锋通过联系“阿伟”(另案处理),从“阿伟”处获得“鸿逹”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再利用上述“代理”账号为被告人黄祁林、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开具多个“会员”账号,接受被告人黄祁林、同案人陈某丙投注,与被告人黄祁林、同案人陈某丙交收赌资。

被告人黄祁林、同案人陈某丙将被告人黄祁锋向其提供的“鸿逹”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柏某某、陈某丁、周某某等人参赌,接受上述参赌人员投注,与上述参赌人员交收赌资。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楼1房间抓获被告人黄祁锋、黄祁林。

七、被告人胡银池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胡银池从同案人“平哥”(另案处理)处取得“鸿逹”赌博网站“总代理”、“代理”账号,然后利用上述账号为同案人李某乙(另案处理)开具“代理”、“会员”账号,接受同案人李某乙投注,与同案人李某乙交收赌资。

同案人李某乙将“鸿逹”赌博网站“代理”、“会员”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张某乙参赌,接受参赌人员张某乙投注,与参赌人员张某乙交收赌资。

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村**村**区**号抓获被告人胡银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柏某某、陈某丁、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文强等二十七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勘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强、温庆良、盘炳辉、温某某、王建文、毕某某、罗某某、陈宇航、陈军权、张玉财、周启业、江志业、王某甲、卢思游、朱某某、黄志达、林武斌、黄祁锋、胡银池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邵某某、陈某甲、钟某乙、赖某某、刘某某、钟某甲、黄祁林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文强、梁某甲、邵某某、盘炳辉、温某某、王建文、罗某某、陈某甲、陈宇航、陈军权、钟某乙、张玉财、赖某某、刘某某、江志业、王某甲、卢思游、朱某某、黄志达、钟某甲、林武斌、黄祁锋、黄祁林、胡银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邵某某、陈某甲、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9年9月29

附:

    1.被告人谢文强、梁某甲、温庆良、盘炳辉、温某某、王建文、毕某某、罗某某、陈宇航、陈军权、钟某乙、张玉财、刘某某、周启业、江志业、王某甲、卢思游、朱某某、黄志达、钟某甲、林武斌、黄祁锋、黄祁林、胡银池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567****。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10753****。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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