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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文成、吴磊贩卖、运输毒品案;彭娟、邹玉春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谢文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娟,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玉春,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9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黔江区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成、吴磊、彭娟、邹玉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9月27日将本案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文成组织吴磊、彭娟、邹玉春、汪某某、谢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长期在黔江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谢文成负责组织毒品货源、遥控指挥贩毒活动,谢某甲、汪某某、吴磊负责将分装好的毒品运回黔江并藏匿于黔江城区的偏僻角落后,拍照标注位置发给谢文成,谢文成直接联系购毒人员发送毒品位置进行交易。彭娟、邹玉春二人负责帮忙谢文成联系毒品上家,具体过程为谢文成出资,彭娟、邹玉春二人负责找上家购买毒品并进行分装。谢文成统一向汪某某、谢某甲、吴磊支付酬劳。

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彭娟在谢文成的安排下向徐某某(音,另案处理)购买了一些冰毒、麻古,谢文成将毒品分装为零包后便通知同案人谢某甲将毒品取回黔江贩卖。谢某甲当晚便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渝A6****的福特轿车来到谢文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内,将包裹于彭娟衣服内的毒品运回黔江。5月30日14时38分许,民警在渝湘高速黔江西收费站将谢某甲当场抓获,从其车上查获冰毒、麻古共计51.54克;同日16时8分许,民警在黔江区**街道**号二楼将同案人汪某某抓获,从其身上、住处(黔江区**小区**栋**号)以及城东街道**宾馆楼上四楼查获冰毒、麻古共计3.5克。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谢文成与被告人吴磊商议,由吴磊帮助谢文成运输毒品回黔江,并让吴磊把零包毒品用双面胶贴在黔江城区的偏僻角落,拍摄藏匿毒品的位置后传给谢文成,谢文成承诺每月向吴磊支付报酬一万元。随后,吴磊多次帮助谢文成运输毒品回黔江并实施贴包贩卖。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邹玉春在谢文成的安排下找上家“超二”购买了一些冰毒、麻古,由谢文成、彭娟、邹玉春进行分装。后谢文成通知吴磊来重庆,并于7月10日中午在租房内将毒品交给吴磊让其带回黔江贴包。吴磊携带毒品并乘坐一辆车牌号为渝A92****的顺风车返回黔江,当日17时许,民警在渝湘高速黔江西收费站将吴磊当场抓获,现场提取封存疑似冰毒41.18克,疑似麻古6.69克。

2019年7月10日下午,民警在重庆江北区**小区**栋**号将被告人谢文成、彭娟、邹玉春抓获,并现场从三人的共同住处内查获疑似冰毒、麻古13.96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归案、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提取封存物证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重及提取检材记录及照片、微信提取笔录及照片;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被告人谢文成、吴磊、彭娟、邹玉春及同案人汪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磊、彭娟、邹玉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成、吴磊、彭娟、邹玉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贩卖毒品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谢文成、彭娟、邹玉春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吴磊的刑事责任。在谢文成、彭娟、邹玉春三人的共同犯罪中,谢文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彭娟、邹玉春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吴磊、彭娟、邹玉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訾芳

检察官助理:高羚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文成、吴磊、彭娟、邹玉春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24张、一证通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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