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谢文港(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前,被告人谢文港利用购买的多个微信账号,添加不特定被害人建立好友群,营造虚假投资氛围,并通过介绍被害人投资虚假理财产品的方式实施诈骗。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谢文港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孔某某共61341元。2019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联邦国际广场法国花园30C抓获谢文港,并当场缴获手机、电脑主机、记账本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谢文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文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文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文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文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文港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