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901号
被告人谢文,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23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谢文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大道“德邦”快递营业网点门口,窃得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电动车1辆(未估价),后该车由谢文父亲交公安机关返还了被害人。
2019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文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上海北路“非常男女”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星钻豹”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79元)。案发后,所窃电动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文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北路青湖欢乐街“小猪泰德”店门口,窃得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利捷”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57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谢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日,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文患器质性心境(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减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万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文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兵
检察官助理:马丽霞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文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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