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文艳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谢文艳,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7********,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16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谢文艳在贵阳市南明区**村三岔路口,准备以250元的价格贩卖0.48克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称量及检验,确系海洛因毒品,且0.48克毒品海洛因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许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谢文艳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封存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送检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文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贩卖毒品海洛因达0.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文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文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文艳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文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张永东

2020年10月19日 

附:一、被告人谢文艳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8524****

随案移送:

侦查卷二卷

量刑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王娅、谢文艳笔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