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谢文财,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娄底市娄星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文财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25日至3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3日至12月17日、2019年2月12日至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初开始,娄底市娄星区进行煤矿棚户区改造,对***办事处**居委会、**居委会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并于2012年3月15日发布征收方案公告。2012年9月3日,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娄星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棚改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等均由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产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可获得18万每人的补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被拆迁,但被拆迁人世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无房的,选择货币安置的,可获得13.5万每人的补助。
根据上述政策,被告人谢文财的丈夫肖某某不能获得补偿款,为增加安置补偿人数,谢文财找到租住在**办事处**村的新化人崔某某,以1000元介绍费为好处,让其帮忙物色只登记结婚,但不共同生活的“假结婚”对象,以骗取征地补偿,并承诺事后给“假结婚”对象一笔好处费,后崔某某找到在**村村民王某某,王某某表示同意。2012年12月18日,谢文财与肖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于2012年12月21日与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王某某的户口从新化迁到了**办事处**村,答应待获得征地拆迁款后给王某某20000元的好处费。之后,谢文财将包括结婚证在内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等处,隐瞒了其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的事实,使棚户区指挥部、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等部门会审认可王某某符合安置补偿条件,发放了补偿款13.5万元。2013年,王某某找谢文财要钱,谢文财让谢某甲(已起诉)给了王某某10000元。
2018年07月28日,被告人谢文财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案发后,肖某某、谢某乙分别代被告人谢文财向公安机关退缴50000元、40000元;王某某退缴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结婚证复印件、征地补偿资料、退款资料、入所体检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崔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文财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文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文财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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