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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新一、赖筱青等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438号

被告人谢新一(英文名HSIEH,HSIN-YI,曾用名谢瑞龙,代号“新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U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高雄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里**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三峡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筱青(英文名LAI,HSIAO-CHING,代号“小青”),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2********,民族不详,高职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三重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桃园市芦竹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宣廷(英文名LIN,HSUAN-TING,代号“老鼠”),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睿宸(英文名LU,RUI-CHEN,代号“小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里**路**号,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梓瑜(英文名YANG,TZU-YU,代号“小鱼”、“小瑜”),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2********,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志伟(英文名CHEN,CHIH-WEI,代号“阿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H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桃园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桃园区**里**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艳(代号“萱萱”),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鐙元(英文名TU,TENG-YUAN,曾用名涂浩轩,代号“土豆”),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高职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馨涵(英文名LIU,HSIN-HAN,代号“流星”),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K2********,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苗栗县,户籍所在地台湾省苗栗县**乡**村**号,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路**段**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伟伦(英文名KAO,WEI-LUN,代号“KOBE”),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继宇(英文名TING,CHI-YU,代号“阿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楼**巷**弄**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路**巷**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庭安(英文名LIN,TING-AN,代号“小去”),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B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中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西区**路**号,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承翰(英文名LEE,CHEN-HAN,代号“小虾”),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三峡区**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三峡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献文(英文名CHEN,SHIAN-WEN,代号“小恩”、“宇恩”),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永和区**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永和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智凯(英文名YANG,CHIH-KAI,曾用名杨登翔,代号“阿肥”),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里**路**号,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华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冠霆(英文名LEE,KUAN-TING,代号“小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柏诚(英文名HUANG,PO-CHENG,代号“弹头”),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高职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里**路**号,租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俊毅(英文名TSAI,CHUN-YI,代号“阿毅”),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Q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板桥区**里**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板桥区**里**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靖伟(英文名KAO,CHING-WEI,代号“小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板桥区**街, 住台湾省新北市板桥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日文(英文名YEH,JIH-WEN,代号“阿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J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桃园市,户籍所在台湾省桃园市杨梅区**街**号,住台湾省桃园市杨梅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家权(英文名CHEN,CHIA-CHUAN,代号“阿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H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桃园市大溪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桃园市大溪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庭轾(英文名CHANG,TING-CHIH,代号“光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T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高雄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庄区**里**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品均(英文名CHEN,PIN-GUIN,曾用名陈郁婷,代号“小小”),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2********,民族不详,大学文化,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信义区**里**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俊城(代号“小李”),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1025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乐安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金雷(曾用名陆金利,代号“阿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8日被东莞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萧孟环(英文名HSIAO,MENG-HUAN,曾用名萧敏敏,代号“小天”),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2********,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三重区**路**巷**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三重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育姗(英文名LU,YU-SHAN,代号“宝宝”),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E2********,民族不详,高职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高雄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西区**路**号,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庚卫(英文名YU,KENG-WEI,代号“阿南”),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E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高雄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高雄县**村**巷**号,住台湾省桃园市中坜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圣彦(英文名CHIEN,SHENG-YEN,代号“nineball”),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里**街**号,住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里**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允廷(英文名WANG,YUN-TING,代号“蜻蜓”),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逸宁(英文名WANG,YI-NING,代号“捏捏”),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街**号,住台湾省台北市文山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良彦(英文名LIN,LIANG-YEN,曾用名林雳克,代号“阿良”),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永和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孝彦(英文名LIN,HSIAO-YEN,代号“皮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里**路**号,住台湾省台北市士林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煜贤(英文名LIN,YU-HSIEN,代号“阿贤”),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高职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里**路**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里**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铭胜(英文名CHEN,MING-SHENG,代号“阿胜”),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新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娉婷(英文名SHEN,PING-TING,代号“乐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P2********,民族不详,高职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云林县,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云林县**镇**里**路**号,租住台湾省台北市新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雅淳(英文名CHANG,YA-CHUN,代号“小Y”、“小歪”),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F2********,民族不详,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三重区**里**街**号,住台湾省新北市三重区**里**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言晓琴(代号“小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里**栋**号,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里**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书超(代号“小超”),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单元**,住湖南省衡阳市******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维洲(英文名LIU,WEI-CHOU,代号“十九”),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A1********,民族不详,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台湾省台北市,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里**街**号,住台湾省台北市中正区**里**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新一、邹艳、涂镫元、刘馨涵、高伟伦、丁继宇、吕睿宸、林宣廷、赖筱青、陈志伟、杨梓瑜、刘维洲、陈家权、李承翰、杨智凯、黄柏诚、蔡俊毅、叶日文、林庭安、高靖伟、李冠霆、陈献文、王允廷、陈铭胜、简圣彦、林煜贤、林孝彦、林良彦、王逸宁、张庭轾、余庚卫、陈品均、萧孟环、沈娉婷、张雅淳、吕育姗、陆金雷、邓俊城、言晓琴、邓书超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5日、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30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9月18日、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谢新一、赖筱青、李承翰、陈献文、杨梓瑜、张庭轾、陈品均、邹艳、邓俊城、林庭安、陆金雷、萧孟环、吕睿宸、杨智凯、吕育姗、刘维洲、林宣廷、陈志伟、高伟伦、李冠霆、黄柏诚、余庚卫、简圣彦、丁继宇、蔡俊毅、高靖伟、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叶日文、陈铭胜、沈娉婷、张雅淳、言晓琴、邓书超、涂镫元、刘馨涵、陈家权先后受招募加入犯罪组织,在菲律宾共和国南伊罗戈斯省(IIocos Sur)圣维森特(San Vicente)地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该犯罪组织设置电脑手及三线人员层级。电脑手通过国际电信网络向国内居民固定电话群拨号码发送带有虚构电话欠费内容的语音包,一线人员冒充中国联通或电信客服虚构被害人身份信息泄露的事实诱骗被害人报案,并将电话转至二线;二线人员冒充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警官,谎称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从而套取被害人资产信息,继续将电话转至三线;三线人员冒充检察官,要求被害人将钱款汇入其提供的“安全账户”进行资金审查,实际使被害人钱款进入洗钱组织控制下的银行账户。

谢新一为犯罪组织负责人之一兼任三线,邹艳、涂元、刘馨涵为三线人员。林庭安、李承翰、陈献文、杨智凯、陈志伟、高伟伦、李冠霆、黄柏诚、蔡俊毅、高靖伟、叶日文、陈家权为二线人员,其中陈志伟负有部分二线管理职责,高伟伦在案发前升至三线。杨梓瑜、张庭轾、陈品均、邓俊城、陆金雷、萧孟环、吕育姗、余庚卫、简圣彦、丁继宇、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陈铭胜、沈娉婷、张雅淳、言晓琴、邓书超为一线人员,其中杨梓瑜负有一线管理职责 ,丁继宇在案发前升至三线。赖筱青、林宣廷为电脑手,赖筱青负责诈骗金额统计和记录,林宣廷为该组织与上级的联络人之一。吕睿宸为洗钱组织的联络人兼任电脑手。刘维洲负责做饭。

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月12日,该犯罪组织使用上述手段实施诈骗135起,数额共计人民币35546595.68元。分述如下:

1、天津市

2017年12月4日,骗取家住和平区的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1500元。

2017年12月14日,骗取家住红桥区的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2月14日,骗取家住南开区的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68907元。

2017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骗取家住河东区的被害人顾某甲人民币200000元。

2、北京市

2017年7月14日至7月15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11605元。

2017年7月29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40489元。

2017年7月30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0元。

2017年8月4日至8月5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92100元。

2017年8月25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58000元。

2017年8月25日至9月25日,骗取家住石景山区的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797300元。

2017年8月28日至9月8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482618元。

2017年8月30日,骗取家住大兴区的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249415元。

2017年9月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158000元。

2017年9月2日至9月4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胡某甲人民币398050元。

2017年9月19日至9月21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206900元。

2017年9月21日至9月25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币262923元。

2017年9月25日至9月27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韩某乙人民币530000元。

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12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516500元。

2017年9月26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4日,骗取家住顺义区的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45200元。

2017年10月5日至10月6日,骗取家住顺义区的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228692元。

2017年10月6日至10月10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53300元。

2017年10月7日,骗取家住通州区的被害人谷某某人民币31098元。

2017年10月7日至10月9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83932元。

2017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75900元。

2017年10月8日,骗取家住顺义区的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6200元。

2017年11月2日至11月5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578000元。

2017年11月4日至11月26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211875元。

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3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850534元。

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月12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851364元。

2017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骗取家住门头沟区的被害人赵某丙人民币170000元。

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骗取家住门头沟区的被害人邢某甲人民币277100元。

2017年11月15日至11月25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赵某丁人民币270000元。

2017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骗取家住顺义区的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11月19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36800元。

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赵某戊人民币358500元。

2017年11月23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150000元。

2017年11月24日至11月30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578000元。

2017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币280000元。

2017年11月26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白某甲人民币12400元。

2017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骗取家住东城区的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币270704元。

2017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王某庚人民币130000元。

2017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骗取家住通州区的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150000元。

2017年11月30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12月3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2月4日至12月8日,骗取家住东城区的被害人韩某丙人民币219701元。

2017年12月5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221408元。

2017年12月5日至12月7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61700元。

2017年12月5日至12月28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贾某甲人民币816000元。

2017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王某辛人民币522000元。

2017年12月7日至12月11日,骗取家住大兴区的被害人李某己人民币290000元。

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5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李某庚人民币831918元。

2017年12月8日,骗取家住东城区的被害人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币53000元。

2017年12月9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袁某甲人民币151900元。

2017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赵某己人民币63000元。

2017年12月11日至12月13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451142元。

2017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刘某丁人民币200000元。

2017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骗取家住大兴区的被害人任某乙人民币147400元。

2017年12月13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25000元。

2017年12月14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6400元。

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骗取家住东城区的被害人叶某甲人民币400000元。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5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669000元。

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刘某戊人民币164913.21元。

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16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叶某乙人民币410730元。

2017年12月15日至12月22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贾某乙人民币625900元。

2017年12月16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张某己人民币96901元。

2017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骗取家住门头沟区的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58000元。

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5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50403元。

2017年12月18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刘某己人民币5400元。

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19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王某壬人民币291706元。

2017年12月20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38901元。

2017年12月20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王某癸人民币105100元。

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45463.31元。

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3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依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

2017年12月22日至12月23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邢某乙人民币67000元。

2017年12月23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赵某庚人民币200000元。

2017年12月23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白某乙人民币35050元。

2017年12月23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张某庚人民币18002元。

2017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郭某甲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月11日,骗取家住石景山区的被害人曹某甲人民币1813431元。

2017年12月24日,骗取家住怀柔区的被害人鞠某某人民币14300元。

2017年12月24日至12月26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135000元。

2017年12月24日至12月28日,骗取家住大兴区的被害人朱某丙人民币76000元。

2017年12月26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7年12月27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2月27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袁某乙人民币24000元。

2017年12月27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150000元。

2017年12月27日至12月28日,骗取家住门头沟区的被害人康某甲人民币60000元。

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4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1723307元。

2017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刘某庚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李某辛人民币140000元。

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1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张某辛人民币140000元。

2018年1月1日至1月2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79912元。

2018年1月1日至1月3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61000元。

2018年1月1日至1月12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李某壬人民币310000元。

2018年1月2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曹某乙人民币583809.91元。

2018年1月2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董某乙人民币200000元。

2018年1月2日至1月12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张某壬人民币1056900元。

2018年1月3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郑某乙人民币335500元。

2018年1月3日至1月4日,骗取家住怀柔区的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41023元。

2018年1月3日至1月6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徐某丙人民币131300元。

2018年1月4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522622元。

2018年1月4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18年1月4日至1月6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胡某丙人民币148930元。

2018年1月4日至1月6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沈某甲人民币19900元。

2018年1月4日至1月7日,骗取家住丰台区的被害人康某乙人民币185000元。

2018年1月4日至1月10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赵某辛人民币494301元。

2018年1月5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李某癸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月5日至1月7日,骗取家住昌平区的被害人张某癸至人民币555562.84元。

2018年1月5日至1月1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屠某某人民币112800元。

2018年1月6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800元。

2018年1月7日至1月9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32810元。

2018年1月7日至1月12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141444元。

2018年1月8日,骗取家住海淀区的被害人张某子人民币87407元。

2018年1月8日至1月9日,骗取家住西城区的被害人徐某丁人民币23900元。

2018年1月8日至1月10日,骗取家住通州区的被害人田某乙人民币480897.41元。

2018年1月8日至1月1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刘某辛人民币1150250元。

2018年1月8日至1月12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李某子人民币460000元。

2018年1月11日,骗取家住朝阳区的被害人赵某壬人民币21710元。

3、山东省

2017年8月11日,骗取家住济南市槐荫区的被害人李某丑人民币17000元。

2017年8月12日至8月22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天桥区的被害人沈某乙人民币308000元。

2017年8月15日至8月16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市中区的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2017年8月15日至8月16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历城区的被害人张某丑人民币88424元。

2017年8月15日至8月18日,骗取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被害人张某寅人民币336000元。

2017年8月17日至8月19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历城区的被害人徐某戊人民币121510元。

2017年8月18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被害人王某子人民币30000元。

2017年8月19日,骗取家住青岛市市北区的被害人顾某乙人民币6000元。

2017年8月20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历城区的被害人张某卯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8月23日,骗取家住青岛市李沧区的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1900元。

2017年8月24日,骗取家住青岛市胶州市的被害人刘某壬人民币6000元。

2017年9月15日,骗取家住济南市槐荫区的被害人孙某丙人民币50000元。

2017年10月16日,骗取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被害人张某辰人民币158000元。

2017年10月28日,骗取家住青岛市崂山区的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32000元。

2017年10月30日至10月31日,骗取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被害人宋某乙人民币158000元。

其中,谢新一、赖筱青、林庭安、李承翰、陈献文、杨梓瑜、张庭轾、陈品均、邹艳涉案135起,数额共计人民币35546595.68元;邓俊城、陆金雷涉案134起,数额共计人民币35534990.68元;萧孟环涉案111起,数额共计人民币31177361.68元;刘维洲涉案100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9288539.68元;吕睿宸、杨智凯、吕育姗涉案99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8756539.68元;林宣廷、陈志伟、高伟伦、李冠霆、黄柏诚、余庚卫、简圣彦涉案97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8020539.68元;丁继宇、蔡俊毅、高靖伟、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涉案95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6958130.68元;叶日文、陈铭胜、沈娉婷涉案90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4289666.68元;张雅淳、言晓琴、邓书超涉案85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2786366.68元;涂元涉案74起,数额共计人民币20803953.68元;刘馨涵涉案69起,数额共计人民币19087035.68元;陈家权涉案30起,数额共计人民币9003779.16元。

2018年1月13日9时许,菲律宾警方在南伊罗戈斯省(IIocos Sur)圣维森特(San Vicente)地区查获该犯罪组织,将被告人谢新一、赖筱青、李承翰、陈献文、杨梓瑜、张庭轾、陈品均、邹艳、邓俊城、林庭安、陆金雷、萧孟环、吕睿宸、杨智凯、吕育姗、刘维洲、林宣廷、陈志伟、高伟伦、李冠霆、黄柏诚、余庚卫、简圣彦、丁继宇、蔡俊毅、高靖伟、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叶日文、陈铭胜、沈娉婷、张雅淳、言晓琴、邓书超、涂镫元、刘馨涵、陈家权当场抓获。同年2月26日,被告人邹艳、邓俊城、陆金雷、言晓琴、邓书超被公安机关押送回国;同年4月4日,被告人谢新一、赖筱青、李承翰、陈献文、杨梓瑜、张庭轾、陈品均、林庭安、萧孟环、吕睿宸、杨智凯、吕育姗、刘维洲、林宣廷、陈志伟、高伟伦、李冠霆、黄柏诚、余庚卫、简圣彦、丁继宇、蔡俊毅、高靖伟、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叶日文、陈铭胜、沈娉婷、张雅淳、涂镫元、刘馨涵、陈家权被公安机关押送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银行卡的照片。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丑、禹某某、陆某某等19人的证言。

4、被害人熊某某、闫某某、张某甲等135人的陈述。

5、被告人谢新一、赖筱青、林宣廷、吕睿宸、邹艳、涂镫元、刘馨涵、高伟伦、丁继宇、杨梓瑜、陈志伟、林庭安、李承翰、陈献文、杨智凯、李冠霆、黄柏诚、蔡俊毅、高靖伟、叶日文、陈家权、张庭轾、陈品均、邓俊城、陆金雷、萧孟环、吕育姗、余庚卫、简圣彦、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陈铭胜、沈娉婷、张雅淳、言晓琴、邓书超、刘维洲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手机、硬盘数据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新一、赖筱青、林宣廷、吕睿宸、邹艳、涂镫元、刘馨涵、高伟伦、丁继宇、杨梓瑜、陈志伟、林庭安、李承翰、陈献文、杨智凯、李冠霆、黄柏诚、蔡俊毅、高靖伟、叶日文、陈家权、张庭轾、陈品均、邓俊城、陆金雷、萧孟环、吕育姗、余庚卫、简圣彦、王允廷、王逸宁、林良彦、林孝彦、林煜贤、陈铭胜、沈娉婷、张雅淳、言晓琴、邓书超、刘维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系犯罪集团。被告人谢新一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晓明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新一、邹艳、涂镫元、刘馨涵、杨梓瑜、林庭安、蔡俊毅、高靖伟、叶日文、陆金雷、余庚卫、简圣彦、陈铭胜、刘维洲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林宣廷、吕睿宸、陈志伟、高伟伦、丁继宇、李承翰、陈献文、杨智凯、李冠霆、黄柏诚、陈家权、张庭轾、邓俊城、王允廷、王逸宁、林煜贤、林孝彦、林良彦现羁押于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赖筱青、萧孟环、邓书超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沈娉婷、张雅淳现羁押于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吕育姗、言晓琴现羁押于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品均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光盘5张、U盘4个、补充卷3册。

3、《量刑建议书》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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