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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方跃盗窃案)_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谢方跃,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眉山市东坡区**路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方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谢方跃在眉山市东坡区**巷**号**小区**栋**单元门口处,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的一辆红/黑色倍特牌竞速A款轻便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以800元的价格出卖。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6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邓某某。

被告人谢方跃因吸毒于2020年9月4日被收戒于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民警供述了自己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告人谢方跃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方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方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方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方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方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方跃另有其他故意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财物已追退,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方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方跃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82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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