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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旺保容留他人吸毒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谢旺保,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金坛区,住本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谢旺保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原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07年3月27日被原江苏省金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7日被原江苏省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6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日被该分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谢旺保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旺保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旺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谢旺保在本市金坛区望华新村57号二楼其租住的房间内,于5月31日、9月3日、9月24日先后3次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谢旺保因吸毒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刘某某、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旺保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旺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旺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旺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旺保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旺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可兰

检察官助理:胡睿

2021119

附件:

1.被告人谢旺保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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