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昌升放火、爆炸案)(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14〕130号

被告人谢昌升,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爆炸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昌升涉嫌放火罪、爆炸罪,于2014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放火

2013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谢昌升因与其父亲谢某甲关系恶化,遂萌发了烧毁家中房屋的想法。2014年5月30日中午12时许,谢昌升驾驶赣******面包车回到**镇**村家中(周围居民密集),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家中老房子里的干柴点着,烧毁老房一间,后被邻居将火扑灭。

二、爆炸

被告人谢昌升在与其父亲关系恶化时,便着手准备炸药等物。2014年5月30日放火烧屋前,谢昌升将盛有自制炸药的高压锅放置于赣******面包车的副驾驶座位上,并强行将面包车开进老房子内,意图房屋着火后引燃炸药自杀,后因火势被邻居扑灭而未能爆炸。经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鉴定,该自制炸药为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

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谢昌升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

2.谢昌升常住人口信息表;

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昌升的供述和辩解;

5.江西省烟花鞭炮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昌升在居民密集区点火烧屋,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昌升将自制炸药置于放火房屋中,意图爆炸,该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还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14年9月1日

附:侦查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