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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明华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谢明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2009年5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起,被告人谢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添加被害人梁某某的微信,以举报被害人梁某某经营的工厂污染环境为由,先后勒索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明华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华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明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明华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运开 

书记员:陆飞繁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明华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清单》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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