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谢明,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3********,本科文化程度,原中共党员,德阳市罗江区**局原四级调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无前科。经四川省监察委批准,德阳市监察委于2020年3月1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 17日决定延长其留置措施期限3个月。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6日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9月23日对其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镇∗∗、**局∗∗、县城工业园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职务便利,为原罗江县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四川天台湖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肖某某等15人在申请技改补助资金、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肖某某等15人所送现金共计698.9万元人民币。
(一)收受四川**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苟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06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四川**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燃气轮机叶片生产线技改补助资金提供帮助,2006年5、6月份的一天,谢明在原罗江县**局内,收受该公司股东苟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二)收受德阳**电子有限公司协理张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德阳**电子有限公司申报技改项目贴息补助资金提供帮助,2007年春节前,谢明在该公司协理张某甲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三)收受工程承建商任某某所送财物203万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任某某以德阳市**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黎明村1号过渡安置房场地平整及C20砼面层浇筑工程;以四川**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城市道路维修改造工程;以泸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白马关景区3000米环湖路景观道路改造工程;以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成绵路、罗桂路、罗安路交通沿线建筑物风貌整治追加项目一标段工程和罗绵路、罗桂路、罗安路立面改造追加项目二标段工程,以及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任某某所送财物共计203万元。
1.2008年底,谢明在所居住的德阳市国资公司家属区门口,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2010年9月,谢明在所居住的小区门外,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70万元。
3.2010年底,谢明在任某某开车送自己回家的途中,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和存有20万元存款的银行卡一张。
4.2011年下半年,谢明在德阳市区天韵大酒店附近巷子内收受任某某所送现金70万元。2012年,谢明听说任某某资金紧张且考虑到其承揽风貌改造工程没挣到什么钱,主动约任某某在德阳警校旁一个院子内见面,并将其收受任某某所送70万元中的40万元退还给任某某。
5.2009年春节前,谢明在任某某开车送其回家的途中,收受任某某以感谢关照和拜年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6.2010年端午节前,谢明在德阳一茶楼,收受任某某以感谢关照和拜节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7.2011年春节前,谢明在在德阳一茶楼,收受任某某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四)收受工程承建商陈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08年8月,陈某某以四川省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电子科技学校安置场地(拆迁安置户)小区道路抢修工程。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该工程的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五)收受工程承建商张某乙所送现金8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乙以四川**路桥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揽“5.12”地震灾后维修道路(罗桂路城市段)工程、“5.12”地震灾后恢复道路(罗慧路城市段)工程、抢修2116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东侧市政道路工程;以四川**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黎明社区廉租房住房二期一标段工程;以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城至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及园区内给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二标段工程,以及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80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其居住的小区外,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20万元。
2.2009年年底的一天,谢明与张某乙在原罗江县一起用餐后,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与张某乙在原罗江县一起用餐后,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4.2011年下半年,谢明在其居住的小区外,收受张某乙为感谢其帮助承揽工程的好处费40万元。
(六)收受四川**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肖某某所送现金228万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县城工业园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肖某某以四川省泸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原罗江县城至金山工业集中发展区及园区内给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一标段工程;以四川省广汉市**甲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城至鄢家镇输水管网工程;以德阳市**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罗江县城南新区滨河路工程;与原**县∗∗、县城工业园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唐维露(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劝肖某某的竞争对手李某甲退出县城天台湖四星级酒店项目的招商;为肖某某和周某甲以成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罗江县城天台湖四星级酒店项目工程,以及为其承建的“德阳罗江富丽华大酒店”(此后先后更名为德阳罗江富森大酒店、金凯利酒店)规划方案顺利通过罗江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核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28万元。
1.2009年下半年,谢明在其所居住的德阳市国资公司家属区门口,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
2.2010年,谢明在德阳塞纳阳光茶楼,与他人共同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其中谢明分得10万元,时任**县政府∗∗唐维露分得10万元,时任罗江县**局∗∗李某乙(另案处理)分得10万元。
3.2010年下半年,谢明与肖某某在德阳黄河桥桥东一茶楼喝茶后,在其车上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150万元。
4.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5.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德阳市区罗三鱼庄,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6.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收受肖某某以感谢帮助和拜年名义所送的现金4万元。
(七)收受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丙所送财物6.9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张某丙督促与罗江东篱南山国际乡村俱乐部配套的白马关景区主环线一期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进度和加快推进凤雏环山路工程项目招标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张某丙所送现金共计6.9万元。
1.2008年上半年,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丙所送价值0.9万元的万宝龙手表一支。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丙所送现金1万元。
3.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丙所送现金5万元。
(八)收受德阳市**局职工谢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0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谢某某妻子李某丙,以四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所承揽的罗江灾损城市绿化城区树木恢复施工和灾损城市绿化万安路两侧恢复施工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德阳市区东湖街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九)收受四川**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罗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所送现金12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四川省罗江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罗江县凤雏环山路二标段工程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德阳金地花苑小区门口,收受龙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0年年初的一天,谢明在德阳金地花苑小区门口,收受龙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十)收受工程承建商黄某甲所送现金32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黄某甲以四川省广汉市**乙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原罗江县增建自来水厂工程建设项目;为黄某甲协调**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结清黄某甲分包承建的原罗江县金山镇、万安镇景乐社区、万安镇狮丰社区、万安镇黎明社区安置房土方开挖和场地平整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共计32万元。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收受黄某甲以拜年名义所送现金2万元。
2.2010年初的一天,谢明在黄某甲开车送自己回家的路上,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
3.2011年6月左右,谢明在所居住的小区门口,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十一)收受四川**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某所送现金11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唐某某承揽原罗江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一期项目工程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1万元。
1.2009年底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十二)收受四川**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负责人黄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开发的“锦绣金山”房地产项目建设恢复施工提供帮助,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谢明在其办公室收受黄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十三)收受工程承建商石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石某某以四川省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揽陕西馆巷面粉厂砼路面整治工程;以罗江县**建筑开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奎星阁至南门汽车站道路及白马关景区道路工程(一期一、二标段);以及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明在其居住的德阳市国资公司家属区门口,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谢明在德阳四季商旅酒店附近一茶楼,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十四)收受德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人彭某某所送现金8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在担任原罗江县**局∗∗、县城工业园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与原**县∗∗、县城工业园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唐维露,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德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芙蓉溪苑”项目提高项目容积率、减免城市建设规费以及加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施工手续办理进度上给予帮助,先后3次收受 “芙蓉溪苑”项目合伙人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0万元。
1.2011年4、5月的一天,谢明与唐维露在德阳东桥东面一家茶楼,共同收受彭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其中谢明分得15万元、时任**县政府副县长唐维露分得15万元。
2.2011年底的一天,谢明在德阳东桥东面一家茶楼,收受彭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3.2012年底的一天,谢明在德阳东桥东面一家茶楼,收受彭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十五)收受四川**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其担任原罗江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城国际项目,重新划定和调整楼间距涉及的地块红线以及调整项目容积率加快办理进度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谢明收受周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户籍证明、谢明任职及分工文件、招标协议书、企业工商资料等书证;苟某某、肖某某、张某甲、任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谢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明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明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厚俊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明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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