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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贷款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6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叶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隐瞒购买车辆的真实目的,提供首付款给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并陪同有资金需求的人员到汽车4S店,以有资金需求的人员的名义购买小轿车,支付首付款,然后余款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购车。提车后,利用先上牌后办理抵押的便利,在未办理抵押之前,直接将车辆转卖并从中牟利。其中:

一、2017年3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韩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杭州市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购买一辆大众凌度小轿车,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2900元,并以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向上海某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人民币80000元。提车后,在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将该小轿车转卖。

二、2017年3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韩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杭州某某现代4S店,以苏某某的名义购买一辆现代途胜小轿车,支付首付人民币90150元,并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贷款人民币73750元。提车后,在未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小轿车转卖。

三、2018年5月3日至11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本市海珠区某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汤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大众途观小轿车,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32800元,并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向某某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10000元。提车后,在未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小轿车运到安徽省合肥市转卖。

2018年5月3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路**号广东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首付款给汤某某并以汤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大众迈腾小轿车,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9600元,并以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方式向某某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20000元。提车后,在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之前将该小轿车运到安徽省合肥市转卖。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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