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727号
被告人谢昕航,曾用名谢靖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昕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1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昕航虚构身份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谢昕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谢昕航于2018年12月1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金水湾小区12号楼1单元1302室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账户查询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韦某某、谢某甲、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昕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昕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侯继男
书记员 纪超丽
2019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谢昕航现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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