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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星农抢劫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谢星农,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江门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星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星农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惠民苑小区门口采用手捂被害人王某某口鼻的方式,胁迫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谢星农在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澄溪口大掌柜饭店对面路边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抢夺其上衣口袋内的12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谢星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星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星农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星农趁被害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星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星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谢星农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森林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星农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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