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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09号

被告人谢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镇**村**队**号。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日被释放;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6日2时17分,被告人谢某来到东莞市**镇**巷**号附近路段,谢某从一楼攀爬至二楼202房,趁被害人黄某某睡觉,入户偷走黄某某的一部**牌**手机(约价值300元)。得手后,谢某逃离现场。

二、2020年3月16日3时51分,被告人谢某来到东莞市**镇**社区**巷**号附近路段,从一楼攀爬进入二楼201房,趁被害人郎某某睡觉,入户偷走郎某某的一部**牌**手机(约价值1799.10元)。得手后,谢某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9日19时30分许,公安民警接报后经侦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商务公寓8906房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当场缴获手套、手电筒、衣物等。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7张)和检察卷1册。

3.涉案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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