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谢春辉,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1月22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1年6月11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8月23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010年6月11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3年2月27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5月6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4月8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6年11月28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12月18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19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东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春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谢春辉窜至云霄县**路**号附近,发现吴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日建牌电动车,被告人谢春辉将该电动车线路拉出,用打火机将线路烧断重新连接后将电动车窃走。尔后被告人谢春辉将该电动车开至东山县前楼镇岱南村桥头,以500元(人民币,下同)价格卖给一名外地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4125元。
2、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谢春辉窜至东山县**小区附近,发现林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一辆艾玛牌电动车,被告人谢春辉使用上述方法将该电动车窃走。尔后被告人谢春辉将该电动车开至东山县前楼镇岱南村桥头,以500元价格卖给一名外地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2956元。
3、2020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谢春辉窜至东山县**小区门口附近,发现颜某某停放在路边出租的电动车,被告人谢春辉使用上述方法将其中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窃走。当被告人谢春辉将该车开到东山县西埔镇亲营村路段时,被颜某某发现并追上,被告人谢春辉即将该车开至亲营村344号附近田地丢弃,随即逃离现场。经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为2943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谢春辉被东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雅迪电动车、摩托车头盔、耐克鞋子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材料、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嫌疑人作案照片等书证;3、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春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春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春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添吉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谢春辉羁押在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