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谢晓,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0********,汉族,专科文化,原宜宾县**局**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街**号,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叙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晓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晓利用担任原宜宾县**局**股**(主持工作)、**股**、**所**(**中心**)等职务之便以及其职务的影响力,在资金划拨、项目验收、土地调规等事宜中,为相关单位、个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邓某某、吴某甲等人所送现金共计268.4万元。
(一)2008年,谢晓为四川宜宾**公司办理贷款所需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提供帮助,在**镇**村征地拆迁现场,收受该集团公司原**林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二)2009年至2010年,谢晓为宜宾**公司承建的位于**镇的**水电站的测绘工作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在该公司分管电站建设的**吴某乙位于**镇**花园**公司的办公室,收受其现金共计32万元。
(三)2009至2010年,谢晓为宜宾**公司在原宜宾县境内开展测绘业务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公司财务室、宜宾**店,收受该公司经理张某某现金7万元。
(四)2010年,宜宾市**公司**业主陈某甲,为了尽快办理煤矿技改所需临时用地手续,通过张某甲请托谢晓给予帮助,在原宜宾县**局附近一饭店内送给谢晓5万元。
(五)2010年年底至2011年下半年,谢晓为张某乙挂靠的重庆**公司,在原宜宾县**、**等四个乡镇的土地整理项目划款、验收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位于柏溪**路的家中等地收受该土地整理项目负责人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8.4万元。
(六)2011年至2013年上半年,谢晓为宜宾市**公司在**镇自然村竞拍120亩土地中的20亩土地不被用作学校用地,以及减免该宗土地交易费用等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路的家门外、办公室等地,收受该公司**唐某某所送现金21万元。
(七)2011年至2013年,谢晓为宜宾**公司建设的**镇“**”项目在拆迁协调、土地证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原宜宾县**局楼下、**镇**农家乐,收受“**”项目**吴某甲所送现金共计33万元。
(八)2012年底至2013年4月,宜宾**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为感谢谢晓介绍**通道等测绘项目业务,先后2次在谢晓办公室送给谢晓4万元。2013年至2017年,邓某某先后14次在谢晓办公室或其办公室楼下、邓某某的车上等地,给予谢晓“提成”70万元,合计74万元。
(九)2012年下半年,谢晓为周某某位于**镇**村**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提供帮助,在**镇**街的家中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2016年至2017年下半年,谢晓代表**中心与周某某签订租车协议,每月由**中心支付6000元的租车费,限额报销油费2500元,为其谋取利益,先后10次在周某某车上收受周某某现金3万元,合计8万元。
(十)2013年11月,**镇人民政府为了顺利获得**镇**部**区建设征地拆迁相关费用,请托谢晓给予帮助,由**镇**所原**杨某某代表**镇人民政府,在谢晓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
(十一)2013年11月至2014年初,谢晓为原宜宾县**公司的养殖场拆迁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兰某某及其妻子付某某现金共计35万元。
(十二)2013年春节至2014年上半年,四川宜宾**公司**郑某某,为尽快办理**镇**村150亩集体土地调规为建设用地手续,请谢晓给予帮助,先后2次在郑某某办公室送给谢晓现金共10万元。
(十三)2016年8月,谢晓代表**中心与**镇**所**马某某前妻陈某乙签订租车协议,每月由**中心支付6000元的租车费、实报实销油费、保险费、修车费等,为其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8年谢晓先后6次在马某某车上等地,收受马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
(十四)2016年10月,谢晓代表**中心与**镇**所**曹某某以其妻侄曾某某名义签订租车协议,每月由**中心支付租车费6000元,油费限额报销2500元,如实报销修车费、保养车费,为曹某某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8年,谢晓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
(十五)2017年8月至2018年上半年,谢晓为宜宾**公司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位于**镇**村的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
(十六)2017年底,谢晓为李某某挂靠**公司负责**镇**村**组负责**岩一期房屋拆迁项目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4年,时任原宜宾县**中心**的谢晓与**所**曹某某,在宜宾绕城高速**线(**段)征地拆迁项目中,以虚报村民误工费形式套取资金。后曹某某分别请**镇**村**聂某某、**村**朱某某、**村**刘某乙、**村**刘某乙提供村民名单,造表套取资金共计11.572万元。其中,谢晓分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1.57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晓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晓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晓积极退清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九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 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晓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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