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谢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市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1月20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3月30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以金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首纠集被告人谢杰和刘某某、廖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决)、彭某某、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双峰县**镇、**镇、**镇等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谢杰是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1、2015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谢杰和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待查)、“赞阿吉”(待查)等人在双峰县**镇**KTV二楼包厢内唱歌,谢杰、周某某以KTV内的陪唱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向被害人常某某(系**KTV老板)等人索要每月2-3万元的“保护费”,威胁常某某等人,如果不交就把**KTV给砸了,并让杨某某、“赞阿吉”等人到KTV一楼等,因常某某等人未答应,次日凌晨,杨某某、“赞阿吉”等人持械将**KTV一楼大厅的玻璃门、大厅内的电脑、摆件、冰箱、休息厅内的电视机等物品砸坏。经鉴定,**KTV被损坏物品价值15855元。2016年1月5日,谢杰和周某某委托谢某某与常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了常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常某某的谅解。
2、2016年10月26日凌晨,谭某某和谷某某(均已判决)带着**KTV一名绰号叫“小莲”的女服务员到**镇一个夜宵店吃完夜宵后,在送“小莲”回住处途径“誉丰粥城”时,被在此处吃夜宵的阳某甲看到,因阳某甲认识“小莲”,就上前揽住“小莲”讲话,谷某某、谭某某等人因此与阳某甲等人发生打架,后双方均另有其他人参与打架,阳某甲在打架中有轻微受伤。双方打架停止后,分别离开“誉丰粥城”。谭某某、谷某某不服气,得知阳某甲是**KTV老板阳某乙的孙子后,即纠集被告人谢杰和肖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金某某(均已判决)、匡某某等人到**KTV找被害人阳某甲说法,并要求赔偿。阳某乙要阳某甲向谭某某、谷某某进行道歉。谷某某、谭某某等人提出要阳某乙赔偿,金额从8万元到5万元再到3万元,但阳某乙均未答应。肖某某就对阳某乙等人说:“还给你们十分钟,如果还谈不拢就把你们店子砸了。”阳某乙被迫同意出1万元了事。但谭某某、谷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金某某、肖某某、匡某某、彭某某等人还是持铁棍、管刹将**KTV的大门玻璃、冰柜玻璃、空调等财物进行打砸。经鉴定,**KTV被打砸财物价值20629元。
2019年3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化县**酒店将谢杰抓获并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3、2019年9月5日6时40时许,与被告人谢杰同监室的被害人邓某某在双峰县看守所放风房里刷牙时,往地上吐痰,聂某某(另案处理)认为邓某某随地吐痰把地弄脏了,于是与邓某某发生了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聂某某(另案处理)和谢杰,因平时就看不惯邓某某,见状先后过来对邓某某进行殴打,打架过程中,谢杰等4人用拳头对邓某某的头部和脸部等进行殴打,导致邓某某的右眼受伤,视力下降(暂在恢复期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协议书、领条、病历资料、情况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常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人)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谢杰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杰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谢杰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助理:曾潇翔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杰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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