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铁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88********,回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段**科**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昆明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开远铁路公安处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开远铁路公安处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林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于2020年2月10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提油计划等方式,私自将昆明**局**段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960823.92元的280吨柴油分别出售给任某某40吨(价值人民币260911.60元)、代某某240吨(价值人民币1699912.32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所得赃款已被谢林挥霍。
2、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谢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沈某某贿赂人民币共计434880元,为沈某某谋取利益,所得赃款已被谢林挥霍。
被告人谢林在被昆明**局**段纪委谈话期间供述了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犯罪所得赃款共计19.68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196.08239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谢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43.48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江荣 李竹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林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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