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张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谢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乡**村第***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乡**村第**组,现住址同上。2009年因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冯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县**乡**村第**组,现住址同上。2016年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张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某流窜至河北省邯郸市**区,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发布代还信用卡的动态。韩某某回复该动态后,谢某等人向韩某某提供信用卡账号,在韩某某将钱转至该涉案信用卡账户后,谢某等人立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冻结卡内资金,并将韩某某微信、陌陌等联系方式拉黑删除,后补办该信用卡,取出卡内资金供其日常花销,以此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韩某某共计8800元整;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某流窜至陕西省铜川市,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受害人朱某某3700元;

3、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某、冯某某三人,流窜至山东省枣庄市,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受害人倪某10000元;

4、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某、冯某某三人,流窜至渭南市合阳县,以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任某某共计20000元整;

5、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某、冯某某三人,流窜至渭南市临渭区,以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甲共计19700元整;

6、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伙同张某某、冯某某三人,流窜至渭南市临渭区,以同样的方式诈骗受害人李某乙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甲与谢某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转账记录及截图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任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某、冯某某三人先后在陕西、山东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代刷信用卡的方法对李某甲、任某某、韩某某等受害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