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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谢某某恶势力案)(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谢某,绰号“欢脑”,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乡**组**号。2007年5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08年11月26日被吉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壹年;2011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5月13日因赌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处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6年3月22日因赌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2500元;2017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龙市派出所处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7年5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龙市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2018年9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刚刚”,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村**组**号。2016年3月22日因赌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500元;2018年9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九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绰号“撮德西”,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乡**村**组**号。2017年1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处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8年1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2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9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乡**村**组**号。2018年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拘留九日,并罚款2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绍杰”,绰号“阿B”,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谢某甲、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7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因追讨赌债与尹某乙发生口角,谢某甲感觉尹某乙欠了钱还这么嚣张,与尹某乙约定在井冈山市新城区见面。于是被告人谢某甲联系被告人谢某,再由被告人谢某联系被告人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谢某乙(在**乡**村与被告人谢某甲会合后,分乘三辆汽车赶到井冈山市新城区,在井冈山市新城区派出所对面与尹某乙见面,见面后谢某甲与尹某乙发生争吵,并打了尹某乙一巴掌,被告人谢某甲、曹某、刘某,谢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用将尹某乙强行带上车,此时谢某故意拿出匕首对与尹某乙同行的谢某甲示威,不让其报警。谢某甲开车将尹某乙带至井冈山市新城区**后,被告人谢某甲先用手殴打尹某乙的脸部,后使用一根橡胶棍对尹某乙的头部、腰部等处进行殴打,之后,谢某甲指使谢某乙(在逃)、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对尹某乙进行殴打,造成尹某乙多处受伤。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尹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二)寻衅滋事罪
1、因尹某乙被谢某甲、曹某等人殴打住院,谢某丙、尹某丙等人于2017年10月19日到井冈山市柏露乡找曹某讨要尹某乙的医药费。曹某得知后,将此事告诉谢某、谢某甲,谢某、谢某甲便安排曹某、谢某乙(在逃)、刘某、陈某某、胡某某到井冈山市找谢某丙讨要说法。当日下午14时许,曹某、谢某乙(在逃)、刘某、陈某某、胡某某携带伸缩棍、方向盘锁等工具到新城镇找谢某丙,谢某、谢某甲担心曹某等吃亏,便携带砍刀等工具也赶往新城镇。曹某、刘某等人在井冈山市新城镇主街上找到谢某丙后,曹某与谢某丙发生争吵,谢某乙等人见状持事先准备的工具下车准备打架,谢某丁见状将柴刀拿出,与谢某丙一起持刀对曹某、陈某某、刘某等人在井冈山市古城镇街上互相追打、追砍,在追砍过程中,谢某甲、谢某手持砍刀,伸缩棍与谢某丙、谢某丁对打。在双方对峙期间,刘某驾车从谢某丁、谢某丙背后将两人撞伤倒地,谢某、谢某甲等人驾车离开。
2、2017年7月谢某带领刘某等人手持砍刀在井冈山市龙市镇纪念碑要求郑某某、黄某某不能到吉安去开设赌场,也不能去其他赌场赌钱而发生争吵;2017年8月谢某带领刘某、谢某乙等人在井冈山市荷花乡对陈某某进行殴打;2017年9月3日至7日谢某、谢某甲带领曹某、刘某、谢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等人连续多日到井冈山市古城镇古城街46号对易某某、姚某某、樊某某进行纠缠、辱骂、恐吓、并对财物进行打砸;2018年2月14日谢某、谢某乙、刘某等人到井冈山市东山乡**村**号许某某家将院门砸坏;2018年8月20日晚谢某因怀疑郭某甲与其老婆关系不一般,于是谢某纠集曹某、谢某乙、陈某某到在井冈山**镇**街找郭某甲,并将郭某甲停在楼下的车子砸坏。
(三)开设赌场罪
1、2017年上半年,郭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吉安县敖城合伙开设赌场,郭某乙邀请谢某、谢某甲在赌场为其做事,并承诺事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赌场股份。于是谢某、谢某甲带领曹某、谢某乙、刘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一起在赌场内进行看场等活动,为赌场提供保护。其中,谢某在赌场管理每日赌资流水账目;谢某甲在赌博时作“和手”统计赌桌资金方便抽水;刘某统计车牌,发放赌客往返赌场车费;谢某乙(在逃)、陈某某、胡某某在赌场巡查、放哨,维护赌场秩序。赌场以每日300元至800元不等给谢某、谢某甲等人支付报酬。
2、2017年8月13日,谢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曹某、林友、彭晓武等人,在永新县**井冈山市古城镇交界处一废弃沙场开设赌场。组织井冈山市龙市片、永新县等参赌人员以“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按3%的比例抽渔头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
证人谢某甲、尹某甲、刘某某证言;
被害人尹某乙、陈某某、许某某陈述;
被告人谢某、谢某甲、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谢某甲、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纠缠、辱骂、恐吓、打砸,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谢某、谢某甲、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谢某甲、曹某、刘某、陈某某、胡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谢某、谢某甲、曹某、刘某、谢某乙、陈某某、胡某某自2017年以来,以获取非法利益及争夺地方势力为目地在井冈山市**镇、古城镇、新城镇一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谢某甲为首、曹某、刘某、陈某某、谢某乙、胡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赣高法发【2018】108号)之规定,应当认定谢某、谢某甲为首、曹某、刘某、陈某某、谢某乙、胡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长林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曹某、刘某、谢某乙、陈某某、胡某某现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谢某甲羁押在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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