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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丙等人涉嫌诈骗案,谢某甲涉嫌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村**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宿舍**号,住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村。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海南省海口市临高县**镇**村**号。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乙、陈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刘某甲通过盗取或网上购买QQ账号及密码,登录账号后冒充QQ账号主人以“表姐住院急需用钱”为幌子向QQ好友借钱。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刘某甲以承诺将所借的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QQ好友的银行卡内,并通过自备的网上银行转账软件制作虚假转账截图的方式骗取QQ好友的信任。被告人谢某甲获得QQ好友信任后,将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乙提供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款,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款,被告人刘某甲将曾某某、刘某乙、谢某丁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款。其中,被告人谢某甲参与作案25次,涉案金额19910元,被告人陈某甲作案16次,涉案金额15120元,被告人刘某甲作案9次,涉案金额8089元,被告人谢某乙参与作案16次,涉案金额14300元,被告人谢某丙参与作案9次,涉案金额56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胡某甲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2018年7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赵某甲1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3.2018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王某甲1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4.2018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赵某乙65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5.2018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周某某1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6.2018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赵某丙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7.2018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彭某某1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8.2018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何某某26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9.2018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唐某甲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丙的微信内,谢某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0.2018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赵某丁1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1.2018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曾某某6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2.2018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赵某戊13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3.2018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唐某乙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4.2018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方某某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5.2018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冉某某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6.2018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王乙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7.2018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帅某某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8.2018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胡某乙3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19.2018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易某某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0.2018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李某甲6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1.2018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朱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2.2018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江某某15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3.2018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陈某乙36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4.2018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陈某丙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5.2018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骗取张某甲 500元到被告人谢某乙的微信内,谢某乙收钱后将钱转至谢某甲账户。

26.2018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李某乙100元。

27.2018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周某甲600元。

28.2018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胡某丙800元。

29.2018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吴某某200元。

30.2018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胡某丁400元。

31.2018年7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张某乙500元。

32.2018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陈某丁600元。

33.2018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胡某戊900元。

34.2018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周某乙500元。

35.2018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薛某某1000元。

36.2018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万某某400元。

37.2018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王某丙5000元。

38.2018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肖某某1000元。

39.2018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王某丁1120元。

40.2018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严某某2000元。

41.2018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唐某某1889元。

42.2018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罗某某琪400元。

43.2018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尹某某500元。

44.2018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余某某1200元。

45.2018年7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刘某某婧100元。

46.2018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杨某某1500元。

47.2018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肖300元。

48.2018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欧某某1200元。

49.2018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骗取瞿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刘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丙、谢某乙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系主犯,谢某乙、谢某丙均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国富

检察员:文竹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陈某甲、刘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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