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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乙(又名谢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巨野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3日、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5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2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嘉兴****有限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注册开通****通信网站,采用充值网络话费的方式,通过注册会员及“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2013年12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注册成为****通信网站会员,使用“xyh****”、“xlw****”会员账号,按照嘉兴****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利润提成、报单服务费、积分奖励(对碰奖)、贡献奖等回报为诱饵,在巨野县大肆发展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共计109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8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念岭

                                      检察官王海生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乙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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