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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伟、谢某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来宾市象州县的韦某某(在逃)联系被告人谢某甲,让谢某甲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转移资金,谢某甲又联系柳城县**镇的被告人谢某乙,让谢某乙提供资金账户协助他人转移资金。谢某乙再串联黄某飞、陈某毅、温某团、莫某斌等人提供资金账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在明知他人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本人或身边朋友的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进行资金转移,从中抽取转移资金10%的手续费。在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时发生过银行卡异常,银行卡被冻结,微信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因此每笔转账成功后均须快速转移到上家指定的另外银行卡。谢某甲、谢某乙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多次,数额超过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莫某斌等证人证人4.银行账户流水等;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明知是违法所得,仍为他人提供账户进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莫晓丽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在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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