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2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谢*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庐山路与至诚六路交叉口北100处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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