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1********,广东省广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家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巷**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区**大道**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0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机场线由大理市**镇**村往下关方向行驶,至机场线K1+800米处时被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萍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591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刑事检察诉讼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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