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7时21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均南路南沙天一豪庭对开路段处时,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粤XFQ****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谢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英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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