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家住衡阳市蒸湘区**栋**单元**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7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以每月16000元租金租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德馨宾馆一楼用于经营休闲会所,取名“常乐”。2020年4月1日开业。由于生意不好,谢某某便通过朋友联系了从事介绍卖淫活动的蒋某某(绰号“阿吉”、“吉林”,另案处理)。由蒋某某等人带卖淫女到谢某某的会所,谢某某提供房间给卖淫女休息及等候卖淫,如果有嫖客来嫖娼,则由谢某某出面在德馨宾馆二楼以100元/间的价格租房用于卖淫嫖娼活动,然后从中获取每单13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
经统计,2020年4月5日至4月8日,谢某某容留赵某某、陈某某等8人卖淫39次,获利6300元。22时许,谢某某被抓获,同时查获2对卖淫女及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