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无业,捕前住原平市**小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1月15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始,被告人谢某某在全部领取**煤业公司土地复垦项目占地补偿款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该复垦工程破坏其父早年占有的铝矾土矿为由,向该工程项目部索要赔偿款30万元。遭到拒绝后,被告人谢某某多次通过驾车堵路、唆使其母躺下堵路等方式给项目部施压,致使施工人员及车辆无法正常出入。2019年5月17日,该项目部施工队长邓某某被迫给付被告人谢某某3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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