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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彬、林某彬、黄某松涉嫌开设赌场罪、苏某明涉嫌赌博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7〕82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2017年4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甲彬,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泗竹某某村顶新厝48号之1,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逮捕,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松,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5日被逮捕,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有赌博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江某甲彬、黄某甲松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甲松、谢某甲、江某甲彬在普宁市大南山街道灰寨村一平房厝内的“鱼虾蟹”赌场帮工,该赌场以“鱼虾蟹”骰子及相应图案为赌具,以“鱼虾蟹”的赌博形式吸引群众参与赌博。被告人黄某甲松在该赌场中负责卖香烟及安排谢某甲、江某甲彬购买饭菜给该赌场的参赌人员食用,并将购买饭菜的钱某某帮工工资付给谢某甲、江某甲彬,被告人谢某甲、江某甲彬负责购买饭菜给该赌场的参赌人员食用及打扫卫生。被告人苏某甲于2017年8月4日凌晨2时某某到该“鱼虾蟹”赌场做庄家聚众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到二十多人。至2017年8月4日凌晨5时某某,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黄某甲松、谢某甲、江某甲彬、苏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甲发、马俊宏、马某某宾、谢某乙涛、余某某(均行政处理)被现场抓获,现场被查扣赌具“鱼虾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马某某宾、马俊宏、陈某甲发、谢某乙涛、陈某甲奇、许某某、苏某丙仁、苏某丁强、方某某、陈某乙填、黄某丙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赌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文件清单;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谢某甲的前科材料;4.被告人江某甲彬、谢某甲、黄某甲松、苏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江某甲彬、黄某甲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乙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甲系累犯,请依法判处,移送审查处理的物品请一并判决。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展安

2017年10月10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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