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管区**村**一巷*号。 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万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金田路**号的深圳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盗窃了存放在仓库的生物基沥青混合料改性剂365包,重8.76吨,后由万某某以人民币35950元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
2019年3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再次来到深圳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盗窃了存放在该公司仓库的生物基沥青混合料改性剂200包,重4.8吨,后由谢某某以人民币18100元出售给被告人张某甲。
经鉴定,涉案的13.56吨生物基沥青混合料改性剂共价值人民币18984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坪山区**路**号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坪山区**岗**路**号***房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区*巷***房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生物基沥青混合料改性剂(已发还);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黎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附:
1.被告人谢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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