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龙山县、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9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受汤某某邀请,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居委会东井街东方猎狼KTV801包厢内喝酒。其间,被告人余某某向陈某某敬酒和分烟,陈某某拒绝并说了句“妈逼的”。被告人余某某感到愤怒,扇了陈某某一巴掌。被告人谢某某见状上前将陈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并用拳头殴打陈某某上半身,被告人余某某也用拳头殴打陈某某上半身及头部等部位,导致陈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20时许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凤山村一廉租房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3时许到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均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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