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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兰某某等盗窃案)_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镇**村**组。2016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9062100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平武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11个月,2019年4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射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颜正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县**镇**村**组**号。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盐亭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3日,因在缓刑期间脱管被盐亭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兰某某、颜正亮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某、兰某某、颜正亮涉嫌盗窃犯罪。

2019年3月2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兰某某、颜正亮在射洪县文升乡石碑亚村5社路段上,将被害人任某某(男,37岁)的一只怀孕的母山羊盗走。三被告将该山羊宰杀后,一部分用于自己食用,另一部分变卖后,购买冰毒供其吸食。该被盗山羊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520元。

2、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1)2019年3月29日晚,谢某某在自己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兰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3月30日,谢某某在自己自己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兰某某、颜正亮、龙凤吸食冰毒;

(3)2019年4月4日,谢某某在自己位于自己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兰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4月7日,谢某某在自己位于自己位于**镇**村**组的家中容留兰某某、龙凤吸食冰毒。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成都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车站派出所抓获到案;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颜正亮在射洪县万虹商务宾馆被射洪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2019年4月19日,射洪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兰某某持有的汽车牌照两块(号牌分别为川******、川******)以及用于作案的白色雪铁龙轿车汽车一辆(号牌为川******),以上扣押物品现存射洪县公安局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兰某某、颜正亮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谢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正亮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颜正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正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伟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兰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被告人颜正亮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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