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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一起在紫岩河流马段内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民警现场抓获。谢某某、冉某某对自己使用便携式电瓶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20年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春季禁渔区范围为南充市境内的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的渔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冉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谢某某:1343801****;冉某某:1804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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