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一起在紫岩河流马段内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民警现场抓获。谢某某、冉某某对自己使用便携式电瓶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南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20年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春季禁渔区范围为南充市境内的天然水域,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的渔获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间使用了禁止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谢某某:1343801****;冉某某:1804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