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冯某某非法采矿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栋**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长丰县**镇**村境内冯某某租赁的土地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石。2019年4月25日被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查获,现场查扣施工机械两台。经安徽地质实验研究所估算,长丰县**镇**村境内开采青灰色长石石英砂岩矿产总资源量为3608.93立方米(折合9274.95吨),开采棕红色细砂岩矿产总资源量为4641.55立方米(折合11928.78吨)。经安徽地质实验研究所鉴定,非法开采的矿石为钙质胶结长石石英细砂粉砂岩。经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非法开采的矿石价值92234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关于长丰县**镇**村境内露天开采砂岩矿矿产资源量估算书、检测报告,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了解价值而涉及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石,已经开采的矿石价值922348.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冯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