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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赌博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4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宣布拘留,于2018年5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将在隆回县西洋江镇邮政银行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179955500********的银行卡及自己的一张手机卡提供给尹某某,尹某某用此手机卡号码注册了“****”的微信号。2017年8月初,尹某某与谢某某商量好,由谢某某在电脑上帮助尹某某将他人下单投注的地下六合彩码单输入到电脑上的赌博网站上,并承诺给谢某某2%的提成,谢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尹某某将微信名为“***”、“***”、“****”及刘某某等人所下单购买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交予谢某某,由其将相关地下六合彩码单输入六合彩赌博网站,后期直接由下单人员将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谢某某。从2017年8月到2018年1月,谢某某共接单50期左右,获利2万余元。

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将尹某某提供的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经常变换)提供给下线廖某甲、宁某甲,在将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与中奖的金额相抵后进行结算,刘某某从中按6%抽水获利。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刘某某报了120余期地下六合彩码单给尹某某、谢某某,每期获利700元左右,共获利8万余元。

2016年,廖某甲开始销售地下六合彩码单。自2017年3月到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将宁某乙、廖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宁某戊等人下单投注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报入刘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内,并从中获取2.5%的提成等。廖某甲共为刘某某接单120余期,每期接单金额5000元左右,共计60万余元。从2016年到2017年12月,廖某甲共接地下六合彩码单300期,共计接地下六合彩码单150万元。

另查明,2018年1月31日,刘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交易,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地下六合彩交易照片,账本伍本,户籍证明;2.证人宁某甲,宁某己,廖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宁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共同销售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的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谢某某联系电:1320205****,刘某某联系电话:1558078****,廖某甲联系电话:176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宁某甲,宁某己,廖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宁某戊。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案发后,谢某某、刘某某、廖某甲向公安机关交了相关数额的押金(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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